1.债权案例分析
这两项是破产债权: 1、陈教授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
参考理论分析: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0条的规定,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是指债权成立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有效存在,不论其是否已经发生效力,所以,不论债权是否附有条件、是否附有期限、是否实际生效于破产宣告后,均构成破产债权。 (2)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例如,破产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优先权。
如果放弃优先权,可以转化为破产债权。 1、陈教授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这是一般之侵权之债,属于破产债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作出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
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此时如果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则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8000元。这是一般之合同之债,属于破产债权。
4、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酒店应该返还。 这涉及到取回权,取回权是指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包括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以外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取回权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只有债务人自己的财产能够纳入清算分配"的原则。《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人取回。
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 A 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
B 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
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 (2)特殊取回权。
特殊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基于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行使的取回权。 我国对此没有规定。
在国外,特殊取回权有3种形式: A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买卖中,当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发出,而买受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时,受到破产宣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该财产的权利。
B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物品,当物品已经发运,委托人尚未收到货物,也未付清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行纪人可以取回该货物的权利。
C 代偿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在取回权标的物,被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清算人于破产宣告后,转让与他人时,所享有的请求受让人对待给付或反还原物的权利。
如果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因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不能行使取回权时,可以向破产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赔偿债权。 在破产宣告后,如果破产清算人将取回权标的物转让给他人,或由于破产清算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取回权人依法享有的取回权也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该权利不是作为赔偿债权,而是作为公议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 酒店应该从经理亲属处取回借用某公司的小轿车,返还原主。
2.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确定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
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
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债权转让;比如我欠你1000元,你就对我享有1000元的债权,现在你可以把该债权转让给你的弟弟,就是说我要向你弟弟清偿1000元,而不用向你还钱了。
同样是上面的例子,我欠你1000元就是对你负有债务,经你同意,我可以把该债务转让给我妹妹,让她还你1000元,我就不用还你了,这就是债务转让。 关于一并转让,比如我们之间有一买卖合同, 你卖给我一本书,800元,我要给你钱就是对你富有债务,同时我要拿到书,就是对你享有债权,现在我和你协商后,让张三(当然张三是同意的)你钱并得到书,就是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4.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确定
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也就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5.债权转让证据的分析有哪些
债权转让证据分析: 合同权利业已消灭,不存在转让问题。
债权转让是合同权利的转让,属广义上的合同变更,即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转让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移转。 让与人农行营业部在债权转让中对让与人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即转让其合同权利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二是转让的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有可转让性。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前提和基础,缺乏债权存在这个基础,任何债权转让协议都是无效的。
原大城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严重亏损而停产,上级主管部门经与债权人协商决定改制拍卖企业全部资产,企业资产整体拍卖后,所得价款经上级主管部门与各债权人多次协商,最后形成了关于落实水泥厂拍卖后债权受偿具体金额的会议纪要,会议就受偿的对象和具体受偿金额(债权受偿51%)达成了一致意见,不足受偿部分债权各债权人按各自财务程序冲销,即未受偿部分债权不再清偿;至此,上级主管部门将水泥厂资产整体拍卖后所得价款已全部用于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债权等。 上级主管部门的上述行为属对其资不抵债企业的清算行为,该清算行为既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经债权人多次协商并取得一致同意,应视为有效。
事后,农行营业部已按会议纪要一致同意形成的内容与新的承债人办理了新的借款转借手续,即履行了会议的意见内容。至此,原借款合同已实际终止,借款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再存在。
农行营业部将已经放弃实际上已消灭的债权,再以对价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具有恶意侵吞国有资产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