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生安全事故案例
2005年11月8日,一完小三年级学生李某午饭后来到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上玩耍,他右脚跨在走廊栏杆上,不慎失手坠落至一楼,因头部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坠落的教学楼系1970年修建,走廊栏杆高度0.93米。李某的父母李强、张英夫妇认为该栏杆没有达到建设部1986年颁布的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1.1米之高,遂起诉至县法院请求判令一完小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一完小赔偿原告李强、张英因李某之死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8493元。 严禁教师体罚学生 案例: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因迷恋上网已逃学两天。
班主任唐老师了解实情后,利用自己上语文课的时候,罚军军站在讲台边。但军军站在那里并不老实,竟故意伸出舌头,左右摇晃脑袋,逗得下面的同学忍不住笑出声来。
唐老师见状很是气愤,上前推了军军一把,导致军军摔倒在地,右手腕关节处移位,花医疗费3200多元,还不得不休学一年。经教育局调解处理,学校赔偿了军军致伤的全部损失。
安全管理要严格 案例:赵某刚满10岁的儿子小波在某小学读4年级。前不久,学校组织小波班上的同学到郊区野炊,小波在一高坎边拾柴时,脚下一滑,滚落至坎下,导致左肩关节脱位。
小波共住院治疗近两个月,花医疗费6800多元。学校在支付了小波1000元医疗费后,以经费困难为由拒付。
赵某认为小波是学校组织野炊时受伤的,所有损失应由学校承担,遂起诉至县法院要求依法解决。经法院调解,赵某与学校达成如下协议:小波摔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学校负担80%,其余赵某自负。
: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案例:大坪小学二年级学生刘颖用扎头发的橡皮筋做了一副弹弓。一天课间休息时,刘颖邀上同班同学华小刚在操坪里射弹弓,他俩用弹弓上的橡皮夹住小石子,对着不远处的一个矿泉水瓶不停地射击。
刘颖在射击时,华小刚站在他的右前方对他进行指点中,射出的小石子竟击中华小刚右眼。华小刚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3408元。
其伤情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球视网膜挫伤。经鉴定,华小刚构成七级伤残。
由于华小刚父母就儿子的损害赔偿问题与刘颖父母及学校争议较大,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颖父母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刘颖父母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自负一定责任。
案例二: 【案例】 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
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
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
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
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小学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1.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他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
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
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
因此,原告的。
2.校园安全事故事例
10月25日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年级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16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第二中学附属小学学生在下楼参加升国旗仪式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1名学生死亡,12名学生受伤; 11月7日凌晨,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下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 11月14日6时许,山西长治黎城县白龙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李孝波,驾驶晋D13513号大货车,行至沁源县境内222省道118公里加206米处,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冲入正在公路上出早操的沁源二中学生队伍中,造成21人死亡,其中学生20人、教师1人,18人受伤。
16日,广东恩平市沙湖镇一所小学部分学生在学校吃早餐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至当日中午先后有70人住院接受治疗观察,院方表示其中有19人出现中毒症状,另外数十人主要基于心理影响要求住院。 山西沁源大货车撞人至少21人死 多为学生和教师。
11月14日早6时左右,山西省沁源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据沁源县交警大队介绍,至少已有21人死亡,18人受伤。
其中多数为学生和教师。沁源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南新燕介绍,事故发生在沁源县一段乡村公路。
一辆大货车撞向路边的师生导致事故。
3.有没有关于衣食住行的安全事例
一项统计表明,交通事故是造成4至14岁儿童非故意伤害的主要原因,已成为“头号杀手”。
据公安部统计,2003年,我国中小学生交通死亡人数高达4104人,占总数的3.9%;受伤人数为19196人,占总数的3.88%。 根据调查分析,我国中小学生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类型分别为:骑自行车违规、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校车车祸事故等。
现象1 骑自行车违规 宝宝是个运动爱好者,骑独轮车耍特技堪称一绝,这也使得他在上学路上骑自行车时骑得飞快。一天,从胡同里飞速冲出来的小车将他撞倒在地,从此宝宝失去了双腿。
像宝宝这样在路上飚车、飞速骑自行车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已成为城市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上学放学途中成群结队侵占路面、打闹、骑自行车搭肩、撒把、随意横穿公路,狭窄的路面、飞快的车速、互相追逐使越来越多的学生葬身在车轮之下。
对策:据统计,学生交通事故90%以上是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无序行走所致。笔者认为,必须加强全民教育应对汽车时代的到来。
在我国,对于因此导致的交通事故,除了批评、教育、安抚以外,并没有强有力的措施加以保证。 点评:在美国对待中小学生骑自行车有自己的规定和要求,由于美国涉及自行车交通的事故中,有60%的儿童是头部受伤。
因此,许多州制定了配戴头盔相关法律。加州规定18岁以下少儿骑自行车必须戴头盔,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乔治亚、马里兰、田纳西等州规定16岁以下必须戴头盔。
以上做法虽然没有起到杜绝事故的作用,却让死伤数明显减少。 现象2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在我国相当普遍,这也是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诱因。
一项在8省市进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调查的结果显示,违反交通规则是导致中小学生受伤害的首要原因。而上、下学路上最容易发生安全问题。
有对比表明,中小学生遵守交通规则意识较成年人要高,经常会看到过马路时大人拉着孩子横穿马路,多数孩子此时会制止家长的行为,但也有不少孩子跟着家长跑,可见家长对孩子起到了不良的带头作用。有关专家建议,进行安全教育时应当让家长与孩子共同参与。
此外,尽管许多地方中小学生放学都有交警或教师负责护送,但学生在路上嬉戏、打闹并由此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不在少数。
4.帮忙给我交通安全的案例
走路要有“规矩”
案例一:
一天傍晚,王诚瞒着爸爸妈妈溜出家门找小朋友一起玩捉迷藏。一个小朋友在前面逃,王诚在后追,不知不觉中跑到一个交叉路口。被追的小朋友怕被捉住当“俘虏”,就飞快的奔到了马路的对面。王诚又一心想追上他,也的冲过马路。但就在这时,一辆小车驶来,司机虽然发现了他们,马上猛踩刹车,但由于距离太近,小汽车的右后轮仍然碰到了王诚的双腿,他倒下了,鲜血流了一地。后来王诚虽然被及时送到医院,但由于伤势太重,当天夜里,医生们做出了截除他右腿的决定,如果不这样做,一旦伤口恶化,性命也难保。王诚虽然活了下来,但右腿却永远失去了,从此,再也不能和小朋友一块蹦蹦跳跳地玩啦! 温馨提醒: 1、行人走路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必须靠路边走;横过马路时,要选择有人行道(斑马线)的地方,注意来往车辆,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灯或交警的指挥。红灯亮时,不能过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定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灯变了,要赶快过马路,千万不要惊慌。
2、在横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左右看观察往来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再过马路;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过或者中途倒退、
折返。 3、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4、在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遇人行横道较窄或者行人较多、行进有困难的情况,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机动车道右侧通行。 骑车也要有限制
案例二:
亮亮是一个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刚满十岁。平时爱学习,体育也很好,还是班里的中队长。一个周末,亮亮的叔叔有事来找亮亮的爸爸,叔叔骑了一辆漂亮的摩托车。叔叔走时,亮亮缠着叔叔非让带他出去玩一圈。一开始,叔叔要求亮亮报紧他的腰,亮亮照做了。当他们经过一个公园门口时,亮亮看到几个同学,便挥舞双手给他们打招呼。突然,前面出现了堵车,叔叔来了一个急刹车,毫无准备的亮亮从摩托车上栽了下来。经过医院的紧急抢救,命虽然保住了,但胳膊却截肢了。从此,亮亮再也不能带中队长的臂章了。
温馨提醒:
为了特别保护小朋友的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12岁是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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