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赔偿以及事故发生过程事故发生过程2016年12月14日13点? 爱问
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综合评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先向人力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的30内申请。 工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工伤认定并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不同。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
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2.我这有一个工伤事故的案例,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
赵某在刘某承包的建筑工地施工时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中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在确定了此情形属于工伤后,我们面临一个选择,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承包人刘某还是甲公司?本案中,甲公司将一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某,伤者赵某是刘某的雇员,然而承包人刘某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虽然发包人甲公司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但赵某与甲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本案中的甲公司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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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个关于工伤的案例一名职工家住延安路虹许路,上班时由虹许里上延
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必经路线”导致实际工伤认定中理解不一,缺少操作性。 现在,该规章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9日)废止;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143号)中解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
该意见中没有对上下班路线有其他更多限制。2004年1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且劳动部在接下来的解释中也明确指出,上下班即包括正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加班的上下班时间。
不难看出,从立法进程不看,是向着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推进,《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即立法目的,明确指出: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再,上述提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劳动鄣的答复意见,都是规范性文件,顶多算是规章,而《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是行政法律,效力高于规章。
基于上述分析,应认定为工伤。单位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能否认定其工伤? 这就说不定了,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有高低,道德水准也参差不齐,还有。
太多因素了。不过,也不必担心,如果没有认定为工伤,或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工伤案例分析
法院的判决我不做分析,我只作为个人只提几点自己的看法:
1、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超过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应该涉及到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这个你可以主张
2、单位是否为个人及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若缴纳了保险,住院的相关医疗费用应该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是我看到这个里面只是法院判了单位承担,那是否就可以说单位未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这样的话,个人可以要求单位帮个人补缴社会保险。
3、现在我就谈及重点问题了,因为工伤级别达到了6级伤残,所以除非你个人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是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你个人提出辞职,而你在工伤发生期间,单位又未为你缴纳工伤保险,那这个中间涉及的三个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由单位全额承担,如果单位帮你个人缴纳了保险,其中有两项费用为工伤基金支付。
下面一个问题
工亡的话,直系亲属可以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每项费用的算法,你可以查看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的相关规定
5.工伤意外死亡事故有关法律知识~
应该算工伤。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才能承建的,因此,包工头上面必定存在一个建筑公司,这个公司应该就是与你父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另一个主体,从工地门口立的工程项目建设牌子上,应该能找到。你自己可将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次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
至于承包合同内“所有工地上发生的意外事故全部由乙方《承包方》承担”的条款,假如包工头有注册公司(建筑装潢类公司),理应由包工头赔偿,但在仲裁工伤赔偿时,仍可将包工头上面的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若包工头是自然人,该合同条款无效。
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建议你以此到劳动保障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工伤赔偿仲裁。
6.工亡赔偿金(急)无生活来源,其父母应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女
工亡赔偿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如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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