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上请求权案例,求解!!!加急哦!!
问题(1):
甲向乙请求原物返还责任。因为合同未成立,则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如甲不知丙,则乙对甲负赔偿责任。如甲知丙,也可以选择向丙行使无上请求权。
由于合同不成立,乙对画无所有权,但享有占有利益,乙可向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问题(2):
如果甲向乙主张权利的话,乙赔偿甲后,对丙追究“不当得利”。此时,丙对乙构成“不当得利”。乙的损失,应由丙赔偿。(丙对甲,构成侵权。)
如甲不向乙主张权利的话,乙不能向丙主张权利。
问题(3):
通俗的说,物上请求权是对物权最有力的保护。它不存在除斥期间。而只有“善意取得”出现的时候,“物上请求权”才会“战败”
2.物上请求权案例,求解!!!加急哦!!甲有一幅画,卖给了乙,并已
问题(1):甲向乙请求原物返还责任。
因为合同未成立,则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如甲不知丙,则乙对甲负赔偿责任。
如甲知丙,也可以选择向丙行使无上请求权。由于合同不成立,乙对画无所有权,但享有占有利益,乙可向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问题(2):如果甲向乙主张权利的话,乙赔偿甲后,对丙追究“不当得利”。此时,丙对乙构成“不当得利”。
乙的损失,应由丙赔偿。(丙对甲,构成侵权。)
如甲不向乙主张权利的话,乙不能向丙主张权利。问题(3):通俗的说,物上请求权是对物权最有力的保护。
它不存在除斥期间。而只有“善意取得”出现的时候,“物上请求权”才会“战败”。
3.知识产权的问题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
2010年4月16日,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09年度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 (1)“4。02”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 (2)“2。
06”侵犯商业秘密案; (3)上海威狮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制售假冒世博会吉祥物“海宝”雕塑案; (4)某金融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案; (5)深圳某公司出口假冒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商品案; (6)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吴蓓雯、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7)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系列纠纷案; (8)原告科布伦茨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唐商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华奇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9)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0)马靖易等九人侵犯著作权案。 2009年度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是经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推荐,经专家组评议,最终评选确定的。
其中既有行政处罚的案件,也有司法审判的案件;既有涉及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案件,也有涉及保护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案件。这次评选确定的典型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了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案件中,有3起案件与世博会有关,其中有2起涉及制售、出口假冒上海世博会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另一起案件涉及不法商人向世博场馆建设的施工单位供应假冒建材。 二是凸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十大案件中,有三起案件的被告受到刑事制裁,最高的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另有一起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是反映了知识产权案件的日益复杂性。
在十大案件中,有国内首起涉及集成电路芯片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技术含量高,侦破难度大;有的案件中,被控侵权行为是综合性的,诉讼涉及商标、域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多类权利的保护,法律关系较为繁复,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详细案例内容介绍可登陆: 。
4.请求权分析方法
1. 甲公司不必付款,因为合同尚未成立。合同的成立是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果要有效必须经过作出----到达(对于非对话方式的邀约)或者了解(对于对话方式的邀约)。而要约作出、发出必须是要约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他人的行为。而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将要约发出,而是由乙厂的人员自行取走,因此要约尚未发出,要约根本未生效,乙厂并未取得承诺的资格(因承诺必须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乙厂不享有对甲公司的请求权,甲公司自然无付款义务。
2. 甲公司可以拒绝。理由日下:首先,甲乙之间的合同关于数量的约定为200套,因此乙厂多加工的100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其次,乙厂就多加工的100套服装这一情况告知甲公司时,实际上是对100套服装的邀约,而承诺一般不可用默示的方式作出,除非有交易习惯或事前约定,而乙厂的通知只是乙厂自己说了算的内容,并为事前得到甲公司的同意,因此也不存在事前约定。故就多加工的100套服装,甲乙双方并无合意,也就无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享有对甲公司的请求权,故甲公司可以拒收。
5.请求权分析方法
甲公司不必付款,因为合同尚未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要约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果要有效必须经过作出----到达(对于非对话方式的邀约)或者了解(对于对话方式的邀约)。而要约作出、发出必须是要约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他人的行为。
而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将要约发出,而是由乙厂的人员自行取走,因此要约尚未发出,要约根本未生效,乙厂并未取得承诺的资格(因承诺必须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乙厂不享有对甲公司的请求权,甲公司自然无付款义务。
甲公司可以拒绝。理由日下:首先,甲乙之间的合同关于数量的约定为200套,因此乙厂多加工的100不在合同范围之内。
其次,乙厂就多加工的100套服装这一情况告知甲公司时,实际上是对100套服装的邀约,而承诺一般不可用默示的方式作出,除非有交易习惯或事前约定,而乙厂的通知只是乙厂自己说了算的内容,并为事前得到甲公司的同意,因此也不存在事前约定。故就多加工的100套服装,甲乙双方并无合意,也就无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享有对甲公司的请求权,故甲公司可以拒收。
6.考察中国法律与审判的可预测性问题的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报案例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所选案例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建议认真阅读其中所有的民事案例。
(2)《人民司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一个月出两本,一本是理论,一本是案例。所选案例都有较为深入的评析,且为实务中的热点案例,值得阅读并思考)值得推荐阅读的案例分析作品(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历年依次出版。
这是一套连续出版物,每年出四辑(现在似乎还出了月刊),所选案例都是非常有代表的案例,即便不自己动手分析,仅仅是阅读这些案例都非常有帮助。建议从后往前,一本本阅读其中的民事案例。
最好是能够挑选自己感兴趣的,动手写写分析报告)(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王泽鉴教授的这八本书被戏称为“天龙八部”。其在两岸民法学界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而王教授的写作模式也一再被两岸民法学者模仿,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王氏案例分析模式,虽然略嫌僵化,却也充分展现了法学研究中学术性与规范性。
(3)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记得读研究生时,王利明老师曾出版《合同法疑难问题研究》,被民法学研究生们奉若至宝。此书是王利明教授在以往的《合同法疑难问题研究》等著作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其中分析的很多问题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4)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梅迪库斯的这本书《请求权基础》已经出至第9版(2011年,由波茨坦大学的彼得森教授Prof. Peterson修订出版),此书德文原名为“Grundwissen zum Buergerlichen Recht”,即“民法基础知识”。副标题为“Ein Basisbuch zu den Anspruchsgrundlagen”,即“请求权基础的基本读物”。
国内学者陈卫佐、田士永、王洪亮、张双根将其翻译出版,非常值得推荐。王泽鉴教授的这本书其实就是仿照梅迪库斯教授的这本《请求权基础》写作的,两者可以参照。
(5)哈里·韦斯特曼、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人大出版社2013年版排名在前的是老爹,在后的是儿子。老爹比儿子牛多了,有自己的方法论,其大作《物权法》最新版(第8版)2011年终于修订出版了,修订者是他的儿子以及Gursky与Eickmann。
这本德国民法基本概念是一本非常好的入门读物,作者21章每章开头一个例子,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分析介绍,深受读者欢迎,已出版至第16版。值得推荐!(6)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侵权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编辑的这一套书充分展示了德国民法的案例分析方法,尤其是所谓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值得推荐。
转载请注明出处365案例网 »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物上请求权案例,求解!!!加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