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医疗事故及各种医闹,你们怎么看
医闹为人所不齿已经成为文明社会共识,但是事不关己方才可以高高挂起,平心而论任何一个现在的文明市民,在遇到其认为的医疗侵权事件时,谁都难保那一刻也会产生医闹的冲动,是否去做这件事情,就看修养的深浅了。究其根源,从我专业医疗律师的角度来分析,医闹产生有几方面的深层次原因:一是医患双方信息和知识的严重不对等,这个由先天不足和制度弊端共同造成,患方本来就不懂医,获知真实信息的途径从制度设计上确实也不太通畅;二是患方的维权成本较高,这里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医疗纠纷无法回避鉴定环节,不懂医的患方没有专业人士帮助很难抓住医疗问题的要害,官司打不赢,而现在绝大部分的医疗案件在法院推进也都极度缓慢,多是卡在鉴定人库稀缺环节;三是中国当前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医疗过错责任险,医疗是高风险领域,没有制度强行规制,没有行政层面推进,这个对医患双方都有利的事情做不成。综上种种原因,医疗纠纷维权是最容易回归丛林社会法则的,希望依法治国的今天能从各方面多进行建设性的引导推进吧。
2.医疗事故案例
小儿手术输液过量死于手术台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15 [案情] 在*年*月*日患儿齐**,女,3岁,因“O”形腿(俗称罗圈腿)住*市*医院作矫正术,手术由外科医师陈**主割。
但被告人陈**对小儿输液量根本没有计算应输多少,手术前也未请示上级医师,又未与其他同事们研究就进行了手术。 手术进行中被告陈**曾嫌护士输液速度慢,指示护士加快输液速度,在陈**的指令下,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竟输入盐水、葡萄糖液1700毫升,使患儿在短时间内骤然增大血容量,加大心脏负何,造成急性肺水肿和急生心力衰竭,当发现了情况下不好时,被告仍指令护士继续输液,终因在短时间内患儿接受液体超量死于手术台上,使一个健康的儿童为矫正“O”形腿而丧失生命。
此外,患攻住院后直到手术前尚未完成病历书定,事故发生后又伪造了病历。 [处理] 患儿家长向某市人民法院控告了外科医师陈**。
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医疗责任事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认为陈**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以重大医疗事故罪对陈**进行了判刑。
因此,被告人陈**受应有的法律制裁。
3.医疗纠纷案例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务人员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医患双方协商不成,建议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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